(2013)金牛民初字第7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小玲与廖金寿、廖金贵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雷,廖金寿,廖金贵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446号原告廖金雷。被告廖金寿。被告廖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玲与被告廖金寿、被告廖金贵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金雷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4元(原告廖金雷已预交),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廖金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静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