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元吉与寸云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元吉,寸云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初第00029号原告成元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折薇,男,汉族,系原告朋友,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董春娟,凤翔县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寸云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敬耀武,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元吉诉被告寸云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元吉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元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予交纳。审 判 长 刘伟哲审 判 员 梁 铸代理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