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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负责人:万安培,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磊。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磊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经济开发区万达广场B区1单元24层2410号、武汉市蔡甸区恒大绿洲26栋1单元17层1704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经济开发区万达广场B区1单元24层241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被申请人王磊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蔡甸区恒大绿洲26栋1单元17层170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