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邱根荣与何志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根荣,何志友,樊夏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根荣。委托代理人胡锡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友。委托代理人梅丛兵。委托代理人李建珍。原审被告樊夏溪。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锋。委托代理人钱威。上诉人邱根荣因与被上诉人何志友、樊夏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根荣以与被上诉人何志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根荣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根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上诉人邱根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