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千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好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