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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千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加好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杭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