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曲振玉与唐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玉,唐河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156号原告曲振玉,男,生于1956年5月14日,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志、姬运海,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原告曲振玉不服被告唐河县民政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本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