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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曲振玉与唐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玉,唐河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156号原告曲振玉,男,生于1956年5月14日,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志、姬运海,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原告曲振玉不服被告唐河县民政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本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