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67号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陈中查。
被告:苏某。
原告章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崇岭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