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季昌莲与马本东、朱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昌莲,马本东,朱建华,徐玉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2号原告:季昌莲,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马本东,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朱建华,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玉前,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昌莲与被告马本东、朱建华、徐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昌莲撤回对被告马本东、朱建华、徐玉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原告季昌莲负担。审 判 长 曹京江审 判 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