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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孔、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厂家商贸物业公司职工,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孔,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某某单位工人,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被告:王某,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孔、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某某、沈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王某从其处借款100000元用于购房,后王某拒不偿还该款。现要求王某孔、王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某向其借款事实及借款用途。3、王某孔和王某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被告王某孔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某辩称:借条是其所写,该借款是用于夫妻购房。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合议庭经过认真的审查评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仪,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王某从原告王某处借款100000元,王某为其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拾万元整(100000)用于购房,以此为据。王某。2012年8月29日。”后王某一直拖欠该款未还,王某经多次催要,无果。故于2013年7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王某孔、王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孔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借该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王某要求王某孔、王某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孔、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某孔、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公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