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泽恩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雨行初字第66号原告杨泽恩,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东铁,区长。原告杨泽恩不服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天政征决(2013)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3年8月7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泽恩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泽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杨泽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泽恩负担。审判长 黄 淼审判员 向 斌审判员 宋正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