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玉衡诉被告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衡,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41号原告吕玉衡,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长寿人,。被告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能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吕玉衡诉被告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邦梁、代理审判员张雷、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吕玉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仁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吕玉衡于2013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玉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玉衡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吴邦梁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