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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78)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鸡民初字第88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丽增,女。被告董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增,被告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交往不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初8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取名董某乙。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关心,两个人一说话就争吵,根本没有共同语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4344元;3、依法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价值2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对于其诉称,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发票3张,证明原告购买婚前个人财产(新飞冰箱一台、格兰仕空调一台、格兰仕洗衣机一台、神龙大饮水机一台共计价值9000元;海尔电视一台,价值3000;蓝鸟沙发一套,价值3680元)。被告董某甲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北京打工网上聊天认识的,原告和被告见面后一见钟情,定亲后不断交往,彼此产生了深厚的感情,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感情倍增,于××××年××月××日在鸡泽县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儿子的出生给原、被告的生活带来了欢乐和幸福,日子过得也很不错。对于其辩称,被告董某甲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董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常坐着我的车出去玩,两人感情很好,没有纠纷,���被告经常一块去串亲戚。证人周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很好,原被告骑着摩托车去城里玩。原被告经常去我家串门,感情不错,我也没有见过原、被告吵过架,也没见他们打过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通过王亚介绍认识,认识后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沟通感情。2011年4月16日原、被告确定了恋爱关系,按照农村的习俗订了亲。定亲以后,原被告各自去了北京打工,在北京打工期间,两人通过见面和电话联系沟通感情。××××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农历10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感情较好,两人经常一块去串门、串亲戚、去县城里玩。××××年××月××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在原告生育期间,被告和被告的母亲都对原告进行了很好的照顾。2013年农历5月底,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4344元;3、依法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价值2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有无和好的空间之标准衡量。在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通过网上聊天沟通感情,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在北京打工期间,通过见面、电话联系,互赠衣物,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自愿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不错,经常一块串门、串亲戚,可见二人夫妻感情较好。在原告生育期间,被告对其进行了很好的照顾,孩子的出生也为二人的感情更��一步。原告起诉离婚是因生活琐事而引起,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并非不可调和,尚有和好的空间。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永法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