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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月红与解放军第4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红,解放军第401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446号原告王月红。被告解放军第401医院。原告王月红诉被告解放军第401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红撤回对被告解放军第401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