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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98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一号。法定代理人白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委托代理人顾剑峰,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沧石审判员  姚 洁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储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