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广立、苏广立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庞计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立,庞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苏广立。被申请人庞计堂。申请人苏广立依据(2013)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庞计堂支付其借款30000元,诉讼费55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款10000元,下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8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