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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红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邹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邹积成。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栖执字第35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积成在牟平区体育馆路491号1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积成在牟平区体育馆路491号1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权证牟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