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红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邹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邹积成。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栖执字第35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积成在牟平区体育馆路491号1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积成在牟平区体育馆路491号1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权证牟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