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莫结琼与被告莫结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结琼,莫结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莫结琼,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杨立明,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结曼,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莫结琼与被告莫结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结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亲生姐妹关系,两人名字十分相似。2013年7月30日,原告本想将中国农业银行的200000元资金转账到自己另一个账户上,但因一时疏忽,错将该200000元转到被告账户。原告立即要被告将200000元返还原告,被告确认收到该200000元款项,并承诺立即将款项返还。但时至今日,被告居然拒绝还款,甚至连电话也拒绝接听。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将200000元款项返还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结曼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户口薄(共4页)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亲生姐妹关系。4.交易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查询(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盐步支行公章)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错将200000款项转入被告账户。5.2013年8月2日QQ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收200000元不当得利款项,被告确认收到200000元,但表示不会返还给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1-4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证据5为打印件,且都用网名,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对证据5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莫结琼、被告莫结曼是亲生姐妹关系,名字相似。2013年7月30日,原告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操作,原计划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200000元转账到自己的另一个账户内,但选择账户时不慎失误,错将该笔款项转账给了被告账户。后原告要求被告将200000元返还原告,被告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因操作失误将200000元转账给了被告,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获得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将该笔款项归还给原告。原告曾在网上银行转账给被告,在“收款人”选择栏一处留下了被告的账户记录。2013年7月30日,原告在网上银行操作时不慎选择了曾操作过的被告的账户记录,误将200000元转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原告有证据证明将2000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收到该笔款项的依据,故对于无依据得到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将该笔款项归还给财产所有人。原告诉请被告归还200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结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结琼归还款项200000元;二、被告莫结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结琼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