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守群诉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群,陈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88号原告吴守群,居民。被告陈伟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守群诉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守群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守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守群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