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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守群诉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群,陈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88号原告吴守群,居民。被告陈伟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守群诉被告陈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守群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守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守群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