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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外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东阳市现代金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东阳市现代金成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外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良。委托代理人:赵美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现代金成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成。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阳市现代金成日用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元,由上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