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公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响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公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1992年10月20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于2013年7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3】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剑、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06月19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悬挂J2828号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二十三中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的×××号低速自卸货车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3.0mg/100ml,属于醉酒。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嫌疑人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草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记录图、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车辆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06月19日21时00分,醉酒后驾驶悬挂J2828号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四平市铁东区烟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二十三中路口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的×××号低速自卸货车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3.0mg/100ml,属于醉酒。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日受理案件。2、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经过。2013年6月19日21时36分,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苏志祥报警称:在铁东区烟厂路二十三中路口处一辆货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到达现场后货车驾驶员王某某在事故现场,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勘查完现场后民警到市医院对双方驾驶员王某某、李某某进行了采血。2013年06月24日经四平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为醉酒。2013年7月2日对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3年7月11日对李某某确保候审。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记录图。证明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人员是否伤亡、肇事车辆、当事人及设施等情况。4、现场照片。证明肇事车辆。5、交通事故现场草图。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具体地理位置。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某、王某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元。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身份。8、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9、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莫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23.0mg/100m1血。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21时20分,他驾驶×××号低速自卸货车,行驶到铁东区烟厂路二十三中路口处,在向左掉头过程中与一辆沿烟厂路右侧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车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他随后拨打120救助。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9日晚21时05分,×××货车往烟厂路华亿工地送沙子,约十多分钟卸完沙子,驾驶员叫王某某。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6月19日21日,在铁东区烟厂路与东山路交通岗西侧二十三中路口处,他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一辆从路北侧由东向左掉头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原始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记录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姜秀荣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