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依仁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凤北路贡后里4号1栋。法定代表人覃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执指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秀峰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22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上述裁定,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将本院受理的(2013)象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移送秀峰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2013)象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