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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执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光平申请执行樊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平,樊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樊元英,男,汉族。刘光平与樊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米脂县人民法院(2010)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由樊元英偿还刘光平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每月150元(从2001年古历4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2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于2011年6月14日兑现13000元,以退出程序结案,下欠12700元。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补发工资中领到4831元,下欠7869元。申请执行人刘光平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7869元。现本院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7869元全部执行兑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光平,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0)米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