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718号原告秦某某。被告王某。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立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我与被告王某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3年10月8日到青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就为家庭琐事经常打架,我当时认为有了孩子会好的,但是在2005年9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就和我打仗,还动手打我。以后,被告经常喝酒后打我,我为了孩子和家庭一直忍受着,盼望有一天他会变好。但是他非但不改,更是变本加厉的打我。今年的7月23日晚上11点半,他喝了酒后又找我的事,连打带骂一直折腾到凌晨5点,并用菜刀割伤了我的脖子。我俩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正常的在一块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于1997年开始自由恋爱,200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7月23日,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原告于次日离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决准予或不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且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现虽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但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短,且无根本性矛盾,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包容、相互体谅,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