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百胜,该公司经理。被告:俞士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百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家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