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自贡市永固坦地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永固坦地坪有限公司,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思文,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固坦地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吴超,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文,董事长。第三人杨思文,男,汉族,194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双盘乡。第三人杨晓东,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执行自贡市永固坦地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钰亿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第三人杨思文、杨晓东系被执行人成都宏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开办时于2009年12月1日抽逃注册资金995500元用于归还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思文、杨晓东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思文、杨晓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995500元)对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固坦地坪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杨思文、杨晓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永固坦地坪有限公司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