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二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百色市乾瀚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彭寿忠、被告林红美、被告覃萧宁、被告黄梅芳、被告覃恩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乾瀚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寿忠,林红美,覃萧宁,黄梅芳,覃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右民二初字第188-1号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炳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覃萧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百色市乾瀚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罗梓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寿忠,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林红美,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覃萧宁,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梅芳,女,1986年1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覃恩,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百色市桂宁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百色市乾瀚物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彭寿忠、被告林红美、被告覃萧宁、被告黄梅芳、被告覃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寿忠、林红美共同共有坐落于百色市的房屋;二、查封被告覃萧宁所有的坐落于百色市及坐落于宜州市;三、查封被告覃恩所有的坐落于百色市;四、以上各被告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各被告可居住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禁止各被告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买卖转让、转移、藏匿、出租、抵债、抵押、担保、赠与、毁损、放弃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龙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兴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