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水德诉陈东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水德,陈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新密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姚水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东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姚水德诉陈东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亮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