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运华、汪津津、汪婷婷与肖吕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运华,汪津津,汪婷婷,肖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521-1号申请执行人:肖运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汪津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汪婷婷,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肖吕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吕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吕宏在2013年9月13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肖吕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肖吕宏名下的雅阁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吕宏名下的雅阁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