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屈展望与王鹏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展望,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77号申请人屈展望,男。被申请人王鹏,男。申请人屈展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鹏所有的陕AG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鹏所有的陕AG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黄林鹰代理审判员 孔 媛二〇��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