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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屈展望与王鹏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展望,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77号申请人屈展望,男。被申请人王鹏,男。申请人屈展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鹏所有的陕AG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鹏所有的陕AG5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黄林鹰代理审判员  孔 媛二〇��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