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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45号申请人宋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85年8月15日,汉族,农民。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00元及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