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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02陈武明与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明,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52号原告陈武明,身份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09栋二楼西侧。委托代理人莫伟智,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峰,身份证住址新疆额敏县朝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