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高中文化,某市场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在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东头一啤酒屋内吃饭时饮酒。23时许,王某某驾驶别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济南市历城五中处时,王某某驾车撞在道路中间隔离桩上,由周围群众报警。经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1份,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说明各1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对王某某查获、抽血、讯问视听资料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鉴于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