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3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伍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184-2号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伍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海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48元因原告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3374元,保全费2336元,共计571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