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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敬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宁,刘敬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345号自诉人王永宁(基本情况略)。被告人刘敬忠(基本情况略)。辩护人刘荣(基本情况略)。自诉人王永宁以被告人刘敬忠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王永宁同被告人刘敬忠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自诉人王永宁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敬忠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永宁申请撤诉,经审查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永宁撤诉。审 判 长  张亚平审 判 员  刘庆华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