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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沈金庆与张根法、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庆,张根法,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沈金庆。委托代理人:许春松。被告:张根法。被告: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金庆撤回对被告张根法、德清县更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5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方)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