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陕西宝龙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宝龙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67号原告陕西宝龙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北段**号****号。法定代表人卜永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臧纯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女,该公司办公室职员。原告陕西宝龙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卜永平及委托代理人郭迪、被告委托代理人高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建立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关系,向被告交付产品价值833034.96元,被告先后付款602584.27元,余款未付。诉请:被告支付欠款230450.6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承担累计违约利息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款230450.69元无异议,同意承担违约利息1万元。因企业股权产生纠纷,现已停产,暂无力付款。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原、被告建立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关系,双方签订多份《工业产品订购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相关标准及图纸生产加工各种规格的聚乙烯板并送货至被告厂内,被告验收合格30日内付清全款。自2007年6月至2012年9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产品价值833034.96元,开具增值税发票784340.56元,被告自2008年7月至2011年12月共付货款602584.27元,欠款230450.69元未付,形成诉讼。庭审中,因被告暂无力付款,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工业产品订购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汇款凭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平等自愿签订《工业产品订购合同》,建立工矿产品加工承揽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承揽费230450.69元,双方无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利息1万元,亦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宝龙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230450.69元。二、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宝龙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万元,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清结。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安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