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良与被告陈小╳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X良,陈小X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灵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王小X良,女。被告陈小X艺,男。原告王小X良与被告陈小X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耀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春霞负责记录。原告王小X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金梅、被告陈小X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X良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5月28日生育了长女陈小X丹。2009年被告到广州打工,因吸食毒品被送往到广州市潭岗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二年.在被告劳教期间,原告多次到劳教所探望被告,多次对被告讲明吸毒的危害性,劝说被告看在原告及女儿的份上,彻底戒掉毒品,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爱妻爱女的好象丈夫.每次被告都当着原告的面痛哭流涕,并发誓今后不再吸食毒品,要求原告给一次机会其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原告见被告心诚,便同意了被告要求,同时还明确告知被告,如被告今后继续吸食毒品的,绝不再给机会被告。2011年3月,被告提前释放回家,原告以为被告真的已改好,不顾家里人的反对,于2011年6月28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并不珍惜原告给他的机会,出来还不到一年,于2011年12月又因吸食毒品再次被广州公安机关送去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月,21日原告生育了次女陈小X彤。由于被告大多数时间都在劳教所劳教,两个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和责任.被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7月2日,被告被解除劳教回了家.被告回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不同意,协议离婚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由于被告长期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小X丹、陈小X彤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王小X良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灵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2、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1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08年5月28日生育有一女陈小X丹的事实;3、灵山县檀圩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1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12年1月21日生育了次女陈小X彤的事实;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各1份,证明被告从2009年5月开始吸食毒品,2009年8月12日被告因吸毒小X瘾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送到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1年3月11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5、广州市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因吸毒屡教不改,又于2011年3月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送到广州市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二年的事实。被告陈小X艺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王小X良离婚。被告陈小X艺为其辩解没向本院提交有证据。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小X良与被告陈小X艺于2004年在认识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8年5月28日生育长女陈小X丹。原、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月21日生育次女陈小X彤。长女陈小X丹和次女陈小X彤现在居住在原告王小X良父母家。被告陈小X艺于2009年5月份开始吸毒并小X瘾,并于2009年8月11日在广州市荔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二年直至2011年3月11日提前释放回家。释放回家后,被告陈小X艺不知悔改,继续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因吸毒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广州市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二年直至2013年7月17日提前释放。2013年8月27日,原告以被告长期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王小X良与被告陈小X艺离婚;2、婚生女儿陈小X丹、陈小X彤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主要认定如下几方面内容:一、对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原、被告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婚前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原、被告双方理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和睦稳定,共同创造小X好生活。但是被告陈小X艺枉顾家人幸福,吸毒小X瘾,而且在被第一次强制戒毒二年之后仍无法解除毒瘾,释放后继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再次强制隔离戒毒。被告陈小X艺长期吸食毒品并屡教不改的情形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原告王小X良在多次劝告无望的情况下,至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院认定原告王小X良与被告陈小X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二、对于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本院认为首先被告陈小X艺在过去不到四年时间里,因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移送强制隔离戒毒两次,即使现今已经提前释放,但对能够创造让孩子健康小X长的良好生活环境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其次被告陈小X艺没有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目前有稳定的工作,其父母居住在农村且都已年迈,已经无法照顾小孩;再次,原、被告两个女儿陈小X丹、陈小X彤分别是5岁、1岁,尚属于年幼时期,在母亲身边生活更有利;最后两个女儿自出生后大部分时间在原告王小X良的父母家,即在灵山县武利镇居住,尤其是被告自2009年8月12日起前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两次的近四年时间里,两个女儿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家,长女陈小X丹今年开始在武利镇就读幼儿园班。因此从综合方面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三条第(二)项“对两周岁以上未小X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小X长明显不利”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的长女陈小X丹、次女陈小X彤跟随原告王小X良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小X长。另外由于原告王小X良主张女儿的抚养费由其负担,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也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小X良与被告陈小X艺离婚;二、原告王小X良与被告陈小X艺生育的长女陈小X丹、次女陈小X彤,随原告王小X良生活,由原告王小X良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小X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小X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何耀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