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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初字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焦振海与刘顺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海,刘顺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205号原告焦振海,男,1964年3月6日生。被告刘顺立,1952年1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振海与被告刘顺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振海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顺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振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振海撤回对被告刘顺立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振海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