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美芳与徐光辉、宋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芳,徐光辉,宋玉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刘美芳。委托代理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辉。被告:宋玉华(系被告徐光辉之妻)。被告徐光辉、宋玉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大富。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法定代表人:尹维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芳与被告徐光辉、宋玉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932元,减半收取11466元,由原告刘美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