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美芳与徐光辉、宋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芳,徐光辉,宋玉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刘美芳。委托代理人:蔡纪平,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辉。被告:宋玉华(系被告徐光辉之妻)。被告徐光辉、宋玉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大富。被告: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法定代表人:尹维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阳俊杰,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芳与被告徐光辉、宋玉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932元,减半收取11466元,由原告刘美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