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胡某、徐某某、章某、高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65号申请人钱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胡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徐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章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高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钱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徐某某、章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徐某某、章某、高某某银行存款1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徐某某、章某、高某某银行存款13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