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延中、韩少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延中,韩少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红,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国良,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中,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韩少远,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延中、韩少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所写被告张延中、韩少远的住址不属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地址或工作单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退还给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