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6号原告:高某,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沐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