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相启与被执行人邹德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启,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邹德礼,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德礼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96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迟浩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