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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相启与被执行人邹德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启,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邹德礼,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德礼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960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迟浩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