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东琴与李英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琴,李英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长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赵东琴,女,汉族。被告李英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琴与被告李英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赵东琴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赵东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赵东琴承担。审判员 宋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