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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773号

丁金祥诉被告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金祥,王秀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丁金祥,男,82岁。被告王秀云,女,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祥诉被告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金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丁金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丁金祥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