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丁金祥,男,82岁。被告王秀云,女,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祥诉被告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金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丁金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丁金祥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