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红,徐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晓红,女,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徐淑兰,女,汉族,工人,住迁西县。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红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