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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红,徐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晓红,女,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告:徐淑兰,女,汉族,工人,住迁西县。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徐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红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