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如辉与韦兴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辉,韦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辉。被执行人韦兴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青民一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兴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