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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如辉与韦兴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辉,韦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辉。被执行人韦兴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青民一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兴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