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朱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辩护人臧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检诉刑诉(201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并征得被告人朱某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臧高、臧其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3年8月4日19时30分许,驾驶苏A7D**号小型越野汽车沿宿迁市宿豫区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兴隆居委会7组路段处时,撞到由北向南通过该处道路的行人倪某,致被害人倪某当场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倪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给付赔偿款135000元,获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杨某、杨某、解某、申某等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当事人的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社区证明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冬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