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宋洪夺与李长锁土地承包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洪夺,李长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监字第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洪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清河县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长锁,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清河县人。原审上诉人宋洪夺与李长锁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2000)邢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郭宏平审判员 程东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