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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宋洪夺与李长锁土地承包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洪夺,李长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监字第8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洪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清河县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长锁,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清河县人。原审上诉人宋洪夺与李长锁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2000)邢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郭宏平审判员  程东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