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杨长淑诉唐升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淑,唐升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277号原告杨长淑,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升江,男,194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淑诉被告唐升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淑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长淑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琳 搜索“”